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楠在三原县一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他人未退出的银行卡,张楠就试着输入6个1的密码,该银行卡即显示出菜单。张楠先取出了500元,接着分四次又取出现金19000元,共取得现金195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将银行卡忘记之机,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195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银行卡丢失,便试着输入密码成功后取走钱,占为己有,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