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三原法院:为民解忧好法官 高效调解获民赞
作者:吕鑫 夏芳  发布时间:2017-06-20 15:12:09 打印 字号: | |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其优劣,其中,调解和判决是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最常用的两种方式,而调解结案速度快,履行起来相对快,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6月14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三原法院民二庭送来锦旗,感谢办案法官高效调解、尽职尽责、为民解忧。

  2016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刘明持证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延西高速自南向北行驶至K793+300M处,与前方被告秦风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内等五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两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亮在内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上述六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明、秦风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明、秦风赔偿相关损失,保险公司先在保险范围赔偿。

  由于案件争议较大,所以需要首先对损失、责任、赔偿情况进行鉴定,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认为该鉴定意见结果部分缺失,且相关结论没有确凿证据佐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质问题,提出重新鉴定。办案法官考虑到重新鉴定一是时间长,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二是重新鉴定又会产生相关费用,不论从精力还是经济上来说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诉累,逐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较强,办案法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和调解两种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并诠释了该案适用调解结案的好处,并悉心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仅通过一天便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灵活高效的办案方式称赞连连。

  该案的高效结案,只是该院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缩影。今后,该院将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各类民事纠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最佳的办案方式和模式,确保各类民事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全力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为民解忧,为民办事。(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