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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微信十戒律 规范“微信”言行
作者:马晓琴  发布时间:2017-06-19 16:58:54 打印 字号: | |
  用手机发送短信,在微信朋友圈分享点评相关资讯,是很多人的生活习惯和对外沟通联络方式。但是,手机使用不当也会引起麻烦的,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更应有纪律要求,不乱说话乱发短信,依此旬邑法院研究制定了“旬邑法院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微信十条戒律”,以规范工作人员“微信”言行。

  1、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市、县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审判工作秘密。

  3、不准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4、不准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等。

  5、不准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微信红包。

  6、 短信/微信不准传播未经公布的单位和个人人事变动、升迁、罢免事项;   7、不准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当事人隐私,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8、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9、不准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10、其他一些不宜在微信中谈论的内容。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