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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约定利息于法无据 多收利息应予返还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19 15:17:42 打印 字号: | |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其超过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同时,由原告返还超出法律规定多收取被告人的借款利息2400元。

  2016年8月3日,被告乙某、丙某经人介绍向原告甲某借人民币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息4%。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两被告按照月息4%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96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无果。

  被告认可借款事实,表示曾向原告按照月息4%偿还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认为约定利率过高。

  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有效,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确已明显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3%)的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共计9600元,故原告应返还被告超额利息2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故依法判决:

  一、由被告乙某、丙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为止。

  二、由原告甲某向两被告返还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人民币2400元。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