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因债权人杨某已死亡,该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荆某偿还给死者之母马某某等共同原告人的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利息。
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荆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写有借款条据一张,并承诺当年年底归还。但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2016年5月1日,杨某因车祸去世后,其家人多次去被告家催要该笔借款,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无奈,2017年1月4日,杨某之母等人作为该借款的合法继承人,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借款条据也说明不了杨某给自己15000元的事实。另外,此项借款是李某使用的,且李某已偿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该笔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杨某死亡后,其家人也多次向被告催要,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故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及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证明杨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声称该借款是李某所借和使用,但无相关证据支持,且李某也予以否认,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