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张磊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据查:2016年4月被告人张磊与孙荣发生厮打,致使孙荣腹部受伤,孙荣丈夫前来询问情况,被告人张磊用刀将其胳膊、腿部捅伤。后张磊被周围群众制服。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荣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孙荣丈夫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磊因琐事殴打二被害人,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在案发后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