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社会中生活,一定要守住自己的信用和做人的底线,因为它比金钱还贵重。如果失去了信用,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尊严。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由被告张三偿还原告李四借款本息160000元及还款计划中产生的相关利息。
2011年6月,被告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原告李四介绍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2012年6月2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只仅清偿了部分利息后,便在外东躲西藏,不见人影。在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的情况下,原告在自己名下贷款100000元替被告清偿了贷款本金,此后该债务转移到原告身上。在此期间,原告为了还清该笔借款,多次贷款进行周转。2016年12月21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书写了还款计划,但还款时间已过,被告仍未按时偿还,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感到十分失望。无奈之下,原告以借贷纠纷案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审理期间,被告认可原告替其还款事实,并愿意积极清偿。在办案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