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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额诉讼的特征和范围
作者:文星妍  发布时间:2017-06-01 14:52:34 打印 字号: | |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事实意义上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始终存在着,属于程序构造多元化的范畴,另一种则是建立在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当代各国司法改革的产物,也是一种正在发展处于为完成状态的事物。我国于2012年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将小额诉讼正式列入法律规定的范畴,是顺应世界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相较于别的程序的诉讼,有哪些特点呢?笔者经过对比,认为其有以下特点:

  一、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且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是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审法院作出裁决之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后即可以申请执行,程序更加高效。                                                                   

  二、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它方便群众,简化诉讼环节,快速解决纠纷。放松了取证规则,比如,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为迅速发现真实,准许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并以其陈述作为证据。为加强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具结。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具结,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他方当事人关于询问事项之主张为真实,同时降低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小额诉讼,若要达到相同的证明程序,必然会多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去求证,不符合理费用相当原则,也不符合小额诉讼追求的理想状态。因此,小额诉讼适当的降低了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到达低度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认为已得心证而快速下裁判。

  三、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判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笔者在今年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中,30件案件有28件调解结案,并且这些调解的案件,几乎没有一件开庭审理,都是在立案后就先行调解,并且大都当即履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从形式和性质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展。比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小额案件,都由如额法官进行审理或者调解。

  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在于追求司法效率最大化,实现普遍大众也可以接近的正义,因此,保证诉讼程序的简化性和灵活性,审理过程的高效快速,就成为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遵循的价值目标。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已经比较成熟的小额诉讼制度有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首先看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比如,英国地区分为自动适用和自愿适用两种,前者是不超过1000到5000英镑的人身损害纠纷,后者没有金额的限制。日本采用的则是一种“准强制”方式: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在60万以下日元的纠纷,被告应诉管辖(不提出异议)实行一审终审。其次看小额诉讼适用案件性质的范围,美国各州采用一种限制理论,除了金额限制在1000到5000美元之间,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涉不动产纠纷或特定的侵权纠纷等一般被排除在小额诉讼管辖范围之外。日本的小额诉讼将案件的性质定有“请求货币的给付案件”。可以看出,欧洲大陆发现国家通过一审案件管辖以及将普遍程序的简易化来处理小额纠纷,其价值取向在于效率以及权利成本的平衡。我国在借鉴别国法律的基础上,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又在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个时候,小额诉讼的范围还很模糊,仅仅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虽然从数额上有所涉及,可是仍然在适用上不是很明确。到了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在其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下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按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虽然以上法律对小额诉讼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几点在实务中需要注意: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有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往往争议比较大,争议的焦点较多。如对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受害方的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比例等等。这些焦点问题都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甚至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后,才能逐一核实。争议较大本身即以说明案件不属于简易程序适用的对象,自然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只有侵权责任承担者已经明确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余地。

   二、第二百七十四条中的身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秦楚,是指在涉及身份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均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人民法院依据已有的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情形。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当事人爱还在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劳务报酬等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才能适用第二百七十四条。

  三、小额诉讼程序中,物业合同案件标的在所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以陕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算也就15000多元,也就是说案件标的在15000以下的,就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样一来,物业、电信类的服务合同案件就多如牛毛。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这类问题呢?笔者通过审理这类案件,总结出一旦遇到这类案件,先是建议分批起诉,动辄几十户上百户的起诉不可取,如果非起诉不可的,就启动联动调解机制,让司法行政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出面,共同调解,化解纠纷。

〖参考文献〗

1、梁成《浅析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2、李棠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制探析》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