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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住户拒付楼顶修缮费 法院判决共有人承担义务
作者:孙启军  发布时间:2017-06-01 10:22: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一件共有权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等九人各自清偿原告门某等三人因修缮楼顶产生的修缮费用1684.13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原告门某等三人与被告王某等九人共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旬邑县某公司家属楼二单元住户,该楼共十五户住户,三原告住该单元顶层,九被告住该单元顶层以下。2016年7月5日,三原告通过物业办召集业主会议,共同商量其所在楼顶修缮事宜,因到会人数不足十人,未达成一致协议。后三原告以小区物业办的名义张贴了“告知书”,明确由5楼住户筹集垫资、组织修缮技术人员、筹备材料,对楼顶进行了为期十天的修缮,总花费为25262元。经三原告催告各住户后,其中三户业主支付了均摊的1684. 13元,九被告未支付上述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九被告各自支付三原告修缮费用。

  但被告方辩称,楼顶屋面系共有部分无异议,是否达到维修程度,无权威的鉴定机构说明,亦无全体业主认可,三原告私自请人施工,将涉及众多人利益的事项交给无施工经验和资质的人完成,工程质量无法保证,且对楼顶的修缮应由全体业主决定,三原告私自决定维修事项,严重侵犯了其它业主的权利。提出对于修缮费用,防水受益最多的是顶层住户,三原告应多承担维修费。案件经办案人员多次组织调解,均因被告方人数较多,意见不一致,且与原告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协议。

  为切实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认定的有效证据,认为该案所涉的楼顶部分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部分,原、被告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应共同承担义务,原告对共同共有的楼顶进行修缮,其产生的费用双方应依法平均分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顺利审结。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