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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上班坠入垃圾坑烧伤 法官真情调解获赔偿
作者:刘福奎 卢佳  发布时间:2017-05-11 12:14:51 打印 字号: | |
  “一年了,我的赔偿款终于拿到手了,谢谢你们……”原告张某紧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激动的说,此刻,他紧皱的眉头也终于舒展了。

  2016年5月,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处工作,同年6月原告张某在前去公司车间外侧倾倒垃圾时不慎坠入垃圾坑内,被燃烧的垃圾引燃双腿。被告公司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数日,花去医疗费12余万元,被告公司仅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用,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张某先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申请请求。后原告张某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医疗等花费。

  收到该案第二天,泾阳县人民法院刘福奎法官便约原、被告来到法官工作室,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张某妻子哽咽着说:“家里就靠他一人,现在他烧伤啥也干不了,医院花费也不知道咋办……”这一听便是两小时,大倒苦水后情绪终于稳定下来,法官趁热打铁做起了调解工作,“你的心情我们理解,事情我们也清楚了,今天叫你们来,就是为了解决医疗花费的问题。”经过法官对两人的耐心谈话,苦口婆心的劝说,两人的心仿佛敞亮了许多,深入浅出的道理让双方当事人最终圆满地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公司承诺立即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原告张某也表示愿意作出让步,赔偿问题最终顺利解决,原告张某及时拿到了赔偿款。

  法官寄语: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常会发生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尤其是在个人之间雇佣关系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中的法律纠纷均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所以,请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劳务者注意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