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原是泾阳县某超市的一名收银员,在岗工作已有六年。这样“老资龄”的职工,却疏于职责一次犯错,最后不仅面临着赔偿丢失款项的责任,还导致自己丢了“饭碗”。
2017年2月18日,蔡某下班后,超市清算营业款,发现蔡某没有将其收取的营业款交财务部就回家了。超市派员询问情况,蔡某却称自己将营业款放置在购物广场,但具体地址不确定,已经记不清楚了,说了好几个地方,超市安排工作人员找寻未果,便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出警后查看监控,但无法认定款额去向。几天后询问案件进展,派出所告知不予立案,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2017年2月26日,蔡某对于自己失职将营业款丢失,蔡某向超市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三日内付清,但随后却一直没有履行。超市通知蔡某不用再来上班,并以蔡某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将营业款丢失,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了解事情原委,营业款确实丢失不见,无线索证明该钱款的去向,但确系因蔡某违反超市财务管理制度,下班后未将收取的营业款上交,而是随意放置,导致钱款不翼而飞……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蔡某放弃向单位缴纳的押金及事发当月半个月的工资,折抵部分丢失的营业款,三日内向超市赔偿损失5000元,超市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不论身居何岗何位,都应当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所谓态度决定一切,对工作付出多少,就回有什么样的结果。因一时疏忽,忘却职责,最终的责任还是自己承担,轻则赔偿损失,重则工作不保。以此也警醒各行各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在其位,司其职,负其责,尽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