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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同居二十余载夫妻有实无名 为“离婚”愿意净身出户
作者:佘战军 张默涵  发布时间:2017-05-11 11:15:54 打印 字号: | |
  1994年12月,李某与杜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二十多年来二人夫妻感情一直尚好,自从2014年后,杜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对李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2017年1月李某起诉,认为杜某的近几年来的行为对其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不愿再与杜某一起生活,希望能与杜某“离婚”。

  因二人已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的子女也已经成家,考虑到原、被告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的感情,人生将过半百,应当相互扶持,珍惜感情,给二人调解和好。但李某态度很坚决。

  法官向原告李某解释,根据其二人开始共同生活(即举办结婚仪式)的时间点来看, 是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夫妻关系的,从而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也不存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如果李某起诉只是坚持“解除婚姻关系”,不想与杜某继续生活,完全可以随时就离开,过自己的生活,因为二人不存在需要法院确定解除的关系。但执拗的李某坚持认为需要法院出具裁判文书,才算是对二人关系的彻底结束;至于在同居期间二人的共同财产,李某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放弃,只为了能“离开”杜某。

  法院无从考究是什么样的生活矛盾导致把李某如此坚决和固执,但几经调解李某均不愿意和好。法院只好做杜某的思想工作,虽然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李某愿意表示放弃,但基于多年感情,应当适当给予李某一些“补偿”。

  本案中虽不涉及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只是同居析产纠纷,但毕竟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在本该继续在生活中互相扶持走下去的路上却要分道扬镳。最终调解结案,李某拿到了与“离婚”毫无关系的调解书和一千元的“财产”,但结局让人不胜唏嘘。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