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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技术开锁入户盗窃 查出漏罪数罪并罚
作者:吕鑫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7-04-28 10:54:12 打印 字号: | |
  男子“手艺”好,多次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大量财物。4月27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强伙同张涛、周鑫(以上两人已判刑)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三原县某小区,盗走三星牌液晶电视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带坠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被套一条,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620元;2012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强伙同张涛、周鑫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三原县城关镇某小区,盗走现金12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2400元被盗物品;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刘强伙同张涛、周鑫流窜至三原县,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三原县西关某小区,盗走人民币6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80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刘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刘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伙同周鑫、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强与周鑫、张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刘强与其他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入户实施盗窃,赃款共同分享,故被告人刘强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与其他人作用相当,故被告人刘强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强多次并入户实施盗窃, 且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在刑期未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刘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