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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两次入狱不悔改 以贩养吸再领刑
作者:吕鑫 崔瑾  发布时间:2017-04-27 10:49:45 打印 字号: | |
  瘾君子曾因贩毒、盗窃两次被判刑入狱,却无悔改之意,出狱后仍继续贩卖毒品以贩养吸,终被抓再领刑。4月2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东分别在在三原县某校门口、三原县城关镇某巷以200元的价钱向吸毒人员王鹰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和两包,共计0.36克;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东在三原县城关镇某巷向吸毒人员王鹰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重为0.2克。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东配合民警在三原县西十字附近将毒品上线徐大地抓获。

  另查明: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东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东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上线,其行为属于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以贩养吸,且其第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数量引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