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闻真夫妻为多购房而假离婚,今又现夫妻以离婚为由规避债务。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土桥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债务全部由男方偿还,要当“老赖”逃避债务,经过法院公正审判,粉碎了他们的美梦。
2010年,王某(男)与张某(女)结婚,二人凭借多年的辛勤劳动在咸阳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3年,王某在咸阳市成立汽车信贷投资公司,需资金投入,二人便在老家向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 。因王某对市场管理及业务不熟,缺乏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资金管理混乱,公司损失近50万元。王某与张某眼看多年辛劳付之一炬,心里的不甘蒙蔽了理智,于是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在2015年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王某承担所有债务,以此办法来逃避债务,保存自己的财产。2017年,借款到期,债权人李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只能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依法受理了李某诉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出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抗辩,称其债务已约定归王某偿还,自己没有偿还义务,而王某个人愿意偿还全部借款,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财产偿还。审判人员针对二人逃避债务、保存财产的心理,向两被告释明了法理:不论是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还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判决,均之在离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所诉债务确属离婚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离婚当事人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因约定或判决一方所有而不偿还债务。债务清偿后,一方可根据其离婚对财产的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然而审判人员的苦口婆心并没有唤醒二被告被蒙蔽的良知,该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开庭审理后,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做出由王某、张某共同偿还全部借款的判决。二人收到判决书时,逃避债务的美梦终于破碎,才向审判人员道出了当“老赖”的真相,并且感叹:几年来逃债未成,还要时刻担心假离婚成真事实,借款的逾期利息还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