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铺开,立案登记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老百姓打官司变得容易多了。然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大量凸显。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就裁定了一件不符合条件的起诉。
本案原告张飞诉称:从2014年4月份开始,张飞在一家养殖公司上班,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对该公司在租用的库房内存放的鸡蛋进行保管,以及登记鸡蛋对外销售及鸡蛋存库,约定张飞月工资为4000元;2015年5月19日该公司裁员,与张飞解除劳务关系,双方经算账,该公司负责人严颜向张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张飞劳务费共计6573元,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严颜向张飞支付了2000元后,就再未向张飞清偿欠款。张飞遂凭该欠条将严颜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审查认为:张飞起诉住址为泾阳县高庄镇赵家堡村的严颜,经查证,该村户籍登记人员中仅有一人名为严言,该人无曾用名,且该地址上无其他同音姓名人员存在。法院依法告知原告张飞补正被告信息,原告坚持起诉严颜,未予补正。原告张飞提供被告严颜的姓名等信息未客观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遂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张飞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