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法院执行案件中存在一些执行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不能执结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特殊执行案件等客观原因,也有些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这就是人们平时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执法环境差
在执行案件中少数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履行或抵抗执行,甚至还有暴力抗法的现象发生,执法环境差主要表现在:
1、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
2、故意逃避执行,找不到被执行人;
3、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难度;
4、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
5、利用行政权干扰司法权;
6、有些协助执行人配合的不够积极;
7、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对协助执行不配合,拖延冻结财产;
8、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中介组织有的不依法进行;
9、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干扰执行工作开展;
10、执行力量薄弱、经费短缺、装备落后;
11、法律法规不完善;
12、有些协助执行人配合的不够积极。
当今社会是法治型的社会,一切事务都应依法进行,执行工作也不例外。在执行案件中法院都很保守的使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司法拘留措施使用更是相当谨慎。但在一些执行案件当中,确实存在着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拒绝、推脱,阻挠执行员办理案件。
执行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的主要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交付财物或票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如在执行员办理执行案件工作中确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就必须依照法律使用司法强制措施,对违法的人予以制裁,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也保障了执行工作顺利的进行。
在强制措施中,最有效的应该是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中较为严厉的惩罚手段,能起到法律威严的震慑作用,以确保执行工作顺利的进行。
(一)司法警察全力配合
在当今社会多变的执行环境下,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使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其法定权力。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是在人民法院中执行特定司法业务的警察,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二)纳入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六种情形为: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就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报刊、微信、微博、电视台以及自媒体向社会公告长期赖帐的被执行人的自然信息情况,公告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
(三)借助执行指挥系统的使用
执行指挥中心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为基础,将全国上下四级法院之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与各银行网络横向对接,实现从基层法庭到最高法院所有的执行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和控制。并且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配备单兵摄像可以更好的保护法院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执行指挥系统可实现,网络查控、信用惩戒、执行公开、规范管理,从技术层面大大降低了执行员在执行案件中查控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难度。
(四)强制性的以物抵债。
强制以物抵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执行局将该项财产估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执行措施。即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容易变现时,执行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结束执行程序,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审判与执行是法院工作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法院审判工作是公平正义的宣判,而法院执行工作就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党的十八大已胜利召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正在加快,随着全国法院系统执行工作经验的不断交流、总结、推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定会迎来明媚的春天;执行难问题定能得到根本解决,执行法官一定会让百姓在得到公正判决的同时也能得到合法权利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