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俩村民酒后“狭路相逢”,因琐事发生口角,其中一人便持杀羊刀,将另一人捅伤。4月14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大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刘东系同村村民。2016年6月23日晚,二人在不同地方喝酒后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发生推拉。被害人刘东将被告人推倒在地,后被告人王大民回家拿了一把杀羊刀,将被害人刘东捅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东伤情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15000元,已履行7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民酒后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进而用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评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