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在诉讼时法院就该部分会如何判决呢?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系同村村民,被告宋某某、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12年5月12日向原告成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金额均为30000元,二被告均在两张欠条上签名(这两张借条只写明借款金额、对借款利息及期限未做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的要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未到庭、也未做承认答辩,法院不予支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
综上所述,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据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其本金6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其27600元利息的主张,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判决被告宋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成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此款从2016年9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法官寄语: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