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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占道晾晒起纷争 法官调解化干戈
作者:杨望芝 姚博  发布时间:2017-04-14 15:07:18 打印 字号: | |
  在公路上晒玉米,在农村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但是这种做法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极易引发民事纷争。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团队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为占道晾晒玉米而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7年2月,村民张某将自己收获的几亩玉米脱粒后,摊铺在村外道路上晾晒。未防止过路车辆碾压,便在玉米边上挡设了树枝,砖块等物。这样,原本不足五、六米宽的公路,被张某占了一半,给过往行人、车辆通行造成极大的不便。村民李某驾驶货车通过,担心树枝挂着车辆,便下车将树枝挪开后,返回车上准备驾车离开。张某见状上前呵斥,李某不甘示弱,出言不逊,二人言语不和,互骂起来。张某之子闻讯赶来。李某见状急忙驾车离开。张某之子捡起砖头向张某货车砸去,还不依不饶,骑上摩托车随后追赶。追出数公里后,李某下车时,张某父子冲上前去与李某厮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李某为此愤愤不平,之后便来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对于这起民事纠纷,第十七审判团队的工作人员认为双方争议不大,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于是通知张某父子到庭调解。在调解中,办案法官一方面指出李某在公路上占道晒玉米,影响道路通行,本身是违法行为。之后追赶并殴打李某,极易导致矛盾激化。一方面指出李某在纠纷发生后,出言不逊,是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也有一定过错。同时对于此类纠纷,应当及时报警,通过公安机关予以解决,相互斗殴,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很有可能激化矛盾演变为刑事案件。一番话,说得二人连连点头。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双方相互承认了错误,彼此握手言和,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矛盾,应本着相互理解包容、相互体谅的态度,大事化小,大打出手既伤了人又伤了双方多年的邻里感情,并不是理智的解决办法。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