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天好了我又可以在院子里晒被子了!” 4月10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团队的杨望芝法官将一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案成功调解,原告李某拉着法官的手激动万分。
李某家住泾阳县兴隆镇崔黄村, 2017年2月初,被告张某对自己的老房子进行翻建。李某眼看着房屋已经超过自家的房屋,还没有要封顶的意思,一打听才知道,张某要盖小二楼。由于李、张两家相隔还不到4米,一旦张某的二层楼房盖起来,势必会挡住李某家屋前的阳光。为此,李某找到张某协商,要求其调整房屋建造方案,但遭到张某拒绝。双方恶言相向,大大出手,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和第十七审判团队的干警经过调查走访,得知两家以前并无恩怨,随即邀请村委会和两家有威望的长辈们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通过承办法官讲法律、摆道理、聊乡俗,经过连续三次的上门撮合,最终,张某同意调整自家房屋的建造方案,保证李某家的正常采光。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以及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相邻通风采光权。目前,在实践中,由于相邻一方房屋或者其他设施与相邻他方房屋未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限制适当高度,导致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张某家的房屋和李某家的房屋两者间隔还不到4米,一旦王某家按照原定方案建造房屋,势必会挡住李某家房屋正常的采光,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改变原定的建造方案,以保证其家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