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旬邑法院:拖欠劳务费起纠纷 依法判决保障权益
作者:孙启军 吴杰  发布时间:2017-04-14 14:39: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2000元。

  2017年2月16日,原告王某诉至法院,称2016年12月份,被告张某雇佣其装修房屋,双方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其共在被告处务工15天,经结算劳务费为3000元。后经催要,被告仅给付了1000元,仍拖欠2000元一直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00元劳务费。因案件标的款不大,处理起来应该不难办。法官便及时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对雇佣原告装修房屋的事实及总劳务费3000元无异议,但坚称劳务费已给付清,不存在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不同意原告请求。原告始终坚持,拖欠是事实,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一时由容易变难,感觉有些棘手。但办案人员并未止步,依然按程序进行了审理。

  庭审前,法官通过仔细翻阅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及依原告申请调取的治安卷宗,案情逐渐清晰。为避免强行判决造成新的矛盾引发,调解程序继续进行,通过不断对原、被告详细解释法律相关规定,耐心作双方思想工作,希望案件能够达到案件事了人和的情形。最终,原告当庭表示,可以让步,被告虽有退步,但只同意给付500元了事,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经庭后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协商,依然争执不下。

通过审理,被告雇佣原告装修房屋所结算劳务费为3000元属实,被告主张已给付清,但未提供充足证据,结合原告诉称1000元已付,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认定被告仍下欠原告2000元劳务费。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为提起上诉,案件终顺利审结。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