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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作者:畅春翔  发布时间:2017-04-11 10:15: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职田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

  原告兄妹两人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定继承其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以及父亲所留下的祖置老宅一院。承办法官在仔细翻阅了原告的起诉书后,将原告两人叫到法庭,告知他们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并向他们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两原告之后分别向法庭申请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大多人都认为抚恤金应该属于遗产,其实这是个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享有所有权;第二、生前合法取得。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而非死者;发放时间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死者去世前并未实际取得。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死亡抚恤金应属近亲属的共同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需要符合特定的身份,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才能参与分配。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的,死亡抚恤金就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