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团队办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原告刘某甲系泾阳县太平镇人,在其女儿刘某乙与被告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被告程某甲介绍,其出借给被告同村村民程某乙人民币40000元,利息合计5700元。之后,程某乙委托被告程某甲将10000元本金和5700元利息转交给原告刘某甲,但被告只转交了本金10000元,称已将5700元利息挪作购买鸭子饲料用,现无力转交。然而,2016年8月,原告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与被告程某甲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程某甲抚养教育,刘某乙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2017年2月,原告刘某甲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程某甲立即归还程某乙委托其转交的利息5700元。
2017年3月22日,本团队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办案人员就此事先行调解。被告程某甲对原告刘某甲所诉事实认可,承认将5700元利息用于购买鸭子饲料,并表示会积极归还上述款项,但需要原告刘某甲预留一些准备时间。原告刘某甲看到被告程某甲如此诚恳的态度,又考虑到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外孙需要被告程某甲照顾,而被告家境本身并非十分宽裕,就当场表示自愿撤诉,将尚未转交给其的利息5700元作为女儿刘某乙对外孙的抚养费。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随想:之前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过许多这样案情相似的案件。女儿和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亲家之间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基于姻亲关系,没有要求出具借条。后子女因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亲家向对方亲家索要借款时,对方却拒不承认借款一事,债权人一方举证不能,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两家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本案中当事人能够承认未转交利息5700元的事实确实难得。希望以后在处理相似借款事情时,在顾念感情的同时,也要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债务人一方更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去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而非颠倒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