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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法院:莫以恶小而为之 扒窃少量财物也犯罪
作者:苏向丽  发布时间:2017-04-01 16:01:23 打印 字号: | |
  4月1日,彬县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街道、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500元。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第一起扒窃入刑案件。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分别在我县水口、车家庄街道,扒窃赶集、乘坐公共汽车的三名被害人衣兜内的手机三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遂判处以上刑罚。

  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侵害人群广,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但往往由于数额较小、受害人不愿报案,或者报案后因数额达不到法定的较大标准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扒窃入刑,不要求数额达到较大。随着本案的判处,对我县扒窃犯罪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来源:彬县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