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近年来,收案数量急剧增长。从2017年年初至今,仅仅我们这个办案团队即员额法官团队共计收案36件,其中属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共计达16件,案件类型多为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侵权案件等,案件数量不容小觑。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最关键的就是要核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无给付款项凭证等。但目前在大多数乡村,出借方或是基于信任,或是碍于情面,出借金钱时,未让借款方出具借条,或者出具借条时未书面注明利息约定,关于利息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方未按期还款,甚至不知去向,为此出借方就会诉至法院。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数因原告仅仅提供借条,无法举证给付金钱的证据,多数因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其诉请。
2016年8月份,彬县法院受理了原告纪某与被告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诉状预留的两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办案法官几经前往,查无此人,后法官再次前往两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就两被告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外出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一一作了笔录,且随即依法向村委会送达了开庭公告、诉状副本等材料,请求该村村主任协助将该公告张贴于村委会公告栏,并在两被告住宅大门外张贴了公告;后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传唤原告,让其配合办案法官,利用其它合法途径打听被告其他亲属的下落,但原告却气势汹汹的声称:“如果其能找到两被告或者被告的其他亲属,要法院干嘛”。后办案法官依法联系到两被告之姐之姐张丙,确认了张丙与两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后,张丙也如实向法院说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后本案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照片、张丙的调查笔录,原告纪某的诉请得到了支持,后通过中国法院网给两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至此,该案审结完毕。
采取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审理、判决的案件,不仅使得原告发愁,更使得法官发愁。作为案件中的原告,万般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找到被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下落不明,即使借助公告送达的法律途径得以缺席审理,但原告在举证困难、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作为法官,在承办此类案件时,也是愁上加愁,首先,要穷尽各种手段寻找被告的下落,只有确定该情形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途径;其次,在寻找被告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要想尽办法予以核实,防止出现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况,从而发生重大证据缺失、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形;另一方面,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庭审大多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
最后,法官寄语:出借金钱需谨慎,保留证据别嫌烦;他日起诉至法院,寻寻觅觅不见影;公告送达有规定,缺席审理属合法;公堂之上讲证据,维权护法有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