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原系泾阳县口镇某村民代表,因村务问题与该组组长寇某某产生矛盾。2016年年底,又因组上修灌溉设施时将被告人李某某家的地埋电线挖断,被告人李某某找组上处理一直未果,2017年2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吵架,饮酒后怀恨在心,产生泄愤报复念头,后携带其家中剪树剪子,骑电动车来到位于安吴镇山庄村寇某某家承保的桃园,将该桃园内270棵桃树主干自底部剪断,随后又来到山底何村木南组寇某某家桃园,将该桃园内100棵桃树主干自底部剪断。经估价鉴定,被损坏桃树财物损失价值29652元。案发后,李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寇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目的而损坏他人果园,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物损失29652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动投案,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
法官警语:本是同村乡党,应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即使存有矛盾,也应坦诚相对,化解矛盾;或者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不可一时脑热,做出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