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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怀疑丈夫在外有“小三” 砸车伤人难逃法律追究
作者:刘嘉凝 侯楠  发布时间:2017-03-31 10:31: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某产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产生纠纷,并怀疑其丈夫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与陈某某产生矛盾,被告人熊某某因此将一把匕首放在自用的四轮电动车上。2016年7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至三渠镇某处时,看见陈某某驾驶的陕A7XXXX小轿车与其相向而行,随即掉头朝北行驶。在此过程中,陈某某也发现被告人熊某某所驾驶车辆,随即欲掉头向南行驶。在掉头过程中因陈某某操作不当将车横在道路中间。被告人熊某某见状,遂开四轮电动车撞至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左后侧。随后被告人熊某某下车从电动四轮车中拿一小木制板凳,将陈某某车辆左前窗玻璃及前挡风玻璃砸碎,后又从四轮电动车中取下匕首,将陈某某左臂刺伤。此时被告人熊某某丈夫李某某赶到现场并将被害人陈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经泾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所驾驶车辆造成损毁估价值为9872元。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八级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某某持木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9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侦查阶段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警语: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心,彼此信任;生活中夫妻若遇到矛盾,应该经常交流沟通,而不是怀疑猜忌,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铸成大错,悔恨已晚。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