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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法史趣品】西周婚姻制度之媒氏、同姓不婚、婚龄
作者:文斌  发布时间:2017-03-30 15:21:54 打印 字号: | |
  在遥远的商朝末年,纣王残暴统治,激起人民不断反抗。居住在我国西部渭水流域黄土高原上的臣服于商朝的周族,推翻商纣王建立西周。历代周朝统治者以“君权神授,替天行命”为统治思想,为了稳定统治秩序与促进社会发展,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提倡德治天下,“出礼入刑”,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具有民族独特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通过简要介绍西周时期的部分婚姻制度,以期与诸君共同品鉴,回味我大陕西厚重的法律历史渊源。

  历史背景:

  公元前1046年,商武王联合八百多个反商部落起兵讨伐商纣王,于牧野一战,商朝兵败而亡。武王建立了以镐京(今陕西西安西南)为都城的周朝。自此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告犬戎所杀为止,史称西周。历经十一世十二王,时二百五十七年。周朝注重宗族关系,形成“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臻于完善,经济和政治得到高度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典章制度。孔子在《论语•八佾(yì)》中曾赞扬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立法特点:

  西周时期法律具有礼法并用的特点,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为立法指导思想,无论从立法思想到法律原则、具体法令,均有所规定。如刑事法律制度中原则、刑罚、罪名,民事法律中关于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诉讼制度均有较为完善规定,各具特色。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对我国后代传统婚姻思想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看看我国该时期的婚姻特色。

结婚制度

  一、婚姻管理机关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媒氏负责合男女为夫妻,即所谓“判合”,也就是使男女相匹配,以使为夫妻。《周礼•地官•媒氏》写道:“媒氏掌万民之判。”郑玄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 某种程度上,媒氏,与如今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极类似之处。

  二、同姓不婚

  周礼规定了“同姓不婚”的原则。《礼记•曲礼上》记载:“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别也。”姓是具有血丝关系种族的一种稳定的称号,同姓的人血缘关系较近,而异姓的人无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较远。可见西周已懂得近亲属婚配不利于后代繁衍,这对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西周之所以贯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伦理、生育和政治联姻等方面的考虑。

  《白虎通•嫁娶》中所言:“重人伦,防淫佚” ,同姓不婚正是为了维护宗法关系,如同姓结婚则会造成宗法伦理的紊乱。《左传•僖(xī)公》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从生育而言,同姓不婚利于后代繁衍。为了能够和异姓贵族实行政治联姻,有利于“附远”,而不出现因同姓相婚致本族陷于孤立的情况,也是同姓不婚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最迟结婚年龄

  《周礼•地官•媒氏》载:“令男三十娶,女二十而嫁。”即男子必须在三十岁以内娶妻,女子必须在二十岁以内出嫁。这是关于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到达婚龄前必须结婚,结婚时年龄可以更少,以便组建家庭,投入农业生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据古籍记载,西周时男子一般在二十至三十岁娶妻,女子一般在十五至二十岁出嫁。根据笔者了解,我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民间仍然流行早婚习俗,部分男女结婚年龄甚至不到14、15岁。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看来,关于女子20岁婚龄的规定,自古就已有规定,流传至今,变成了最低结婚年龄。

  限于篇幅,本文介绍至此,后续相关西周婚姻制度仍有诸多有趣之处,某些制度仍至今沿袭,敬请关注。

  本文部分摘录自:赵昆坡编著《中国法制史》第一版

          蒲 坚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