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法院通过积极调解,审结了两件因一起事故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20日11时20分左右,王某驾驶陕AD某号车(乘坐姚某,系王某之妻)由旬邑县土桥镇街道前往旬邑县时,沿211线行至旬邑县土桥镇坡路段,与被告刘某驾驶的陕AN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系被告张某所有)相撞,造成王某车辆受损、姚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经旬邑县交警队委托,陕西省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评估【2017】第Z某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车辆损坏修复费用价格为165317元。
事后,因王某、姚某与刘某、张某多次协商未果,分别将二被告、及所涉的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王某车辆损失共计50900元,三被告姚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共计16276.09元。经办案人员向被告张某送达传票时了解,被告张某所有的陕AN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原告诉请的费用不大,且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便将着重点放在调解上,庭前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谈案件处理意见,经与原告王某、姚某协商,其同意将有关费用保留诉权,留待下次起诉,并降低有关费用的赔偿标准,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车辆评估不符合法律委托程序,但同意降低标准予以赔付,被告张某也同意赔偿原告某一部分损失,后经过双方不断协商、让步,加之办案人员从中调解,最终两案当事人一致达成协议,就王某的车辆损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4000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4000元,就原告姚某的损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438.11元。
因所涉案件被告均在外地领取文书不便,同时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调解案件后,办案人员便即刻制作调解书,将案件情况汇报庭审负责人、审核、签发文书,并当庭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原、被告手上,两案终调解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