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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维权不当引纠纷,居中裁判解矛盾
作者:吴杰 王梦华  发布时间:2017-03-22 15:53: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两起案件,一起为劳务合同纠纷,另一起为健康权纠纷,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刘某一人。在受理案件之后,办案人员仔细研究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法律权威,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为劳务提供者,被告李某为劳动受益者,二者为雇佣关系。2016年9月份,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刘某为其承包的位于太村镇的某气调库打水泥路面,双方约定劳务费共计2700元。同年10月份,原、被告因劳务费结算不清发生纠纷,原告为索要劳务费躺在铲车车底拦车,被告李某和焦某拖拽原告致其受伤。事发后李某报了警,旬邑县太村派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节,但都无济于事。2017年1月6日,原告刘某诉至本院,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同时,受理了刘某诉李某与工人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阅卷,并前往太村派出所进行了取证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情绪激动,办案人员调解无果,遂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针对劳务纠纷一案,由于证据充足,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800元。针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派出所的相关证据及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等,认为二被告确实因拖拽致使原告受伤。但因原告刘某与被告因劳务费发生纠纷后处理行为不当,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二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2952.82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温情寄语:维权行为要适当,遇事一定不能慌,合法手段去维权,切莫引发新纠纷。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