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亭口法庭成调解并执行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5年11月原告程某与被告丁某书面约定建房施工合同,由被告丁某提供材料,原告程某承包工价为被告丁某修建小康屋一座,总工价50751元。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被告丁某支付原告程某工程款20000元,下余款项因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未彻底完工,被告丁某拒绝向原告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7年2月,原告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丁某支付下余款项。
案件受理后,长武法庭法官对案情认真进行了分析,确立了以调解促和的审理思路。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程某认为自己的工程质量确有瑕疵,愿意扣除10000元,下余由被告丁某支付。被告认为房屋漏水,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办法官邀请原、被告的邻居给双方做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权衡各种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丁某再支付原告程某14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