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超市门前撬锁偷盗电动车。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飞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石冬梅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朱小明坐着薛小飞(另案处理)的电动车来到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超市门前,发现超市门外停放着一辆电动车,被告人朱小明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电动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小明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3135元。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在陕西省宝鸡市虢镇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在2015年1月10日所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和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