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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为筹毒资盗手机 男子受刑又领罚
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7-03-21 15:24:47 打印 字号: | |
  1月1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惠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惠哲在三原县一手机店内盗窃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

  经鉴定, 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期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注射毒品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惠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惠哲以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且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惠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惠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