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化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9月9日开始,在短短的20天时间内,被告人王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先后3次分别盗窃三原县上马村信号基站塔蓄电池8块、三原县小李村信号基站塔蓄电池8块和淳化县城关镇高家岭村英烈林场附近的移动信号基站塔蓄电池48块。王某作案后从淳化县返还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盗窃的64块蓄电池总价值为37902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多次进行盗窃,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