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胡某返还侵占原告某村委会集资款30000元及利息472.33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2017年2月23日,原告因被告胡某侵占村上集资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村上集资款及利息30472.33元。其诉称,从2014年11月22日,原告召开两委会干部会议,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安排,刘某作为该村村委会原副主任,负责收取建房款项、支出款项、退还款项等具体账务事宜,2014年12月1日刘某将收取的30000元存入原底信用社。房屋建成后,刘召开建房户会议,公布了相关财务支出,进行了清算,对建房户每户扣外墙粉刷费用1000元。后原告要求刘某移交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账务时,其向村委会提供了30000元的存款凭证,但未移交账务及款项,2016年12月21日,刘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妻胡某通过公证方式支取了30000元及利息472.33元。因该案系村委会与村民纠纷,被告胡某又年逾60岁,且经村镇机关及向派出所出面,案件未协商一致,故处理起来毕竟有些棘手,所以从送达传票、应诉手续时,办案人员便驱车前往被告胡某所在村子了解案件及被告对此事的反映,被告起初态度很坚决,认为其所取款项与原告集资款无关,仍拒不返还,表示拒不接受传票,明确称开庭也不会来。经办案人员对被告胡某耐心做了很多工作后,其态度开始有所缓和,对村镇及派出所到家调查其丈夫刘某账务的事认为确有此事,但认为村上经常因此事到家里闹事不应该,既然闹腾到法院,就由法院判决,其不会领取法院的传票,也不会来开庭受审,自己相信法律的公证,自己也没有拿去村上什么集资款,不存在什么返还的事。
鉴于此种情况,办案人员便将手续留置被告处,等待开庭再次对该案进行调解,希望案件能够平稳审结。开庭时经联系被告胡某,其拒不出庭。后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经结合认定的有效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支取的由刘某存入原底信用社保管的原告村委会收取的各建房户的新农村建房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为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及时将该案判决书送达被告,被告却拒不接受,为此办案人员遂将判决留置送达。之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最终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