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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购买坑木拒不付款 依法判决终化纠纷
作者:孙启军  发布时间:2017-03-14 09:58: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某煤矿给付原告刘某坑木款50000元,判决后,被告经法庭催促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诉称,从2016年6月起,自己先后六次向被告某煤矿卖坑木,之后,经结算,被告给其出具结算单一张,载明“购买木头陆万伍仟六佰捌拾捌元整”。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给付了15688元,对剩余的50000元,总以无钱为由一直未清偿。为此曾将被告诉至法院,开庭时,因意识到被告给其出具收据及一张总结算单上缺少被告印章,故撤诉。后经原告去往某煤矿核实,被告在上述条据上补全了印章,依然讨要未果,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坑木款。

  经过对案件仔细审阅,办案人员觉得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早日化解双方纠纷,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坑木款属实,且煤矿收益巨大,被告有能力给付而拒付,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同意调解。被告代理人辩称,自己曾见过原告多次给矿上送过坑木,但对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坑木款,表示不清楚,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其认可结算单上印章系某煤矿所有,因其系一般代理,且对案件事实尚不清楚,无权与原告进行调解,法庭即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后,办案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分部分款项,被告却态度坚决,称近期因煤矿停产、经济不景气,待恢复生产后再分次给付原告坑木款。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庭结合庭审中认定的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书,判令被告某煤矿给付原告刘某坑木款50000元。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后经法庭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终得以审结。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