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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婚姻无小事 登记须谨慎
作者:庞小利 黄荣  发布时间:2017-03-09 09:37: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法院第十四审判团队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王某系泾阳县某镇人,其诉称自己与被告贺某于2014年8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第三天就去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约定婚后被告贺某入赘原告王某家生活。可是就在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后,被告贺某当即以回陕北老家取彩礼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从未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王某多次前往被告贺某老家寻找其下落均未果,无奈之下于2017年1月22日起诉与被告贺某离婚。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在几乎缺乏任何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亦未曾同居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关于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法官寄语:结婚登记,这一确认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谨慎。在欠缺了解的情况下就仓促登记结婚,是对自己和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诚如本案原告王某,自2014年8月登记结婚至今,这场婚姻对她来说没有带来任何欢乐,反而一直在苦苦寻找那个下落不明的丈夫,守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这是何等痛苦的事情。所以婚姻大事,登记须谨慎。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