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中最常见的形式,广泛运用于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往来。然而,再牢固的感情也难免会出现诚信危机,进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泾阳法院泾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借条内容与借款履行之间存在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原告陈一与被告张二、王三、李四相识,2014年8月30日张二、王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一借款50万元,借期二个月,李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人于当天立下字据,但未写明利息事由。随后,张二向陈一陆续支付了598000元。陈一却以当初口头约定月息7分为由,起诉了三被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及下欠利息。李四承认口头约定月息7分的事情,但张二、王三未认可。
经审理查明,李四的保证期间内陈一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故李四的保证责任依法解除;陈一主张借款月息7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虽经保证人李四认可,但未取得借款人张二、王三的认可,依法应认定为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故仅能依法支持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张二已向陈一支付598000元,超过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所得的本息之和。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驳回陈一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