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速过快撞伤过路人,双方为索赔事宜对簿公堂。2月27日,长武法院亭口法庭成功调解并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日调解、择日履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
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10月,被告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行驶,因夜间未降低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前部与自北向南横过公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当日遂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日,共支付医疗费16500余元,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额部皮裂伤等。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是正常行驶,原告过路是横穿马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传唤被告李某到庭应诉,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协商,力争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被告析法明理,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悉心释法,被告对原告受伤表示歉意,表示会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付,并希望原告作出适当让步。通过近2个小时的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高效快捷的审理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