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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诉称被胁迫降价,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作者:孙启军  发布时间:2017-02-24 10:22: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苹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虽经多次调解但未协商一致,后经庭审查明事实,加之原告证据不足,该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杨某买卖合同一案,因为该案涉及果农切身利益,急需解决,原告立案后,案件即由立案庭送至办案人员手中。办案人员迅速前往被告张某住处,并电话联系原告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经被告张某中介,与被告杨某签订了果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65起步,上不封顶,每斤苹果1.7元,60-65的小苹果每斤0.7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将原告苹果装箱完毕,其中312箱是65以上,计10711斤,10箱是65以下的,计366斤。此后,被告长时间不拉苹果,不结果款。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后被告胁迫原告将65起步的果价降为1.4元,2016年10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15251.6元果款(扣除给付的定金500元,实际支付14751.6元),并将苹果装车拉走。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补足65起步的苹果10711斤每斤0.3元差价即3213.3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3213.3元苹果款,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及因所欠苹果款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5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便条一张。内容为:程某(系原告赵某丈夫)322箱每斤1.40元,并由程某签字,辩称苹果降价是经过原告方同意才定的,且期间果价不好,被告已与该村其它果农协商降价,不存在胁迫原告行为。

  双方一时陷入僵局,考虑到现实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但证据上原告还存有欠缺,依法判决其权益肯定得不到保护,办案人员开始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通过调解程序解决案件,便劝说双方各让一步,经法官苦口婆心劝说,然原告态度坚决,表示一分不让,被告坚称并未胁迫,但考虑原告年龄较大,自己不希望因此事闹的得不偿失,可以给上一二百元。

  鉴于此种情况,办案人员便将开庭时间提前,只为早日化解双方纠纷。庭审过程中,法官也不断作双方调解工作,希望化解纠纷看,但依然毫无结果。

  最终,该院依据庭审查明事实,认为:被告张某陈述原、被告曾协商降价事宜且有原告方书写的降价便条为证,原告质证认可,但主张是被告胁迫其降价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推定降价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且被告杨某已给付原告15251.6元果款,原告果款已结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