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社会的各种矛盾也随之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而基层法院,则必然处于各种矛盾汇集的风口浪尖上,在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丰富和发展的今天,无疑对人民法院所肩负着这两项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要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坚定地站稳人民的立场。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社会矛盾,是关系到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各种利益观念、是非观念相互摩擦与冲突,农村也涌现出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因此,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纠纷现状表现怎么样,如何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但随着利益纠葛的增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存在着依靠行政手段调停,私了现象时有发生,人民调解在某些地方表现力不从心等现象。在多元化解方式相结合的理念指导下,探讨了多元化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合理方式,即以民间非正式的方式,包括双方自行协商、亲戚朋友调解、村干部调解等对不涉及轻微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特别是文化类的农村纠纷可充分利用此种方式;以人民调解与仲裁等方式为主对政治性纠纷进行化解;以行政性交涉为主进行经济类纠纷的化解;各种化解机制相对独立,综合运用,灵活处理。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基层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夫妻关系稳定性降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外,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目前各种社会矛盾,最主要也实质上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这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暴露出来。
二、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
1、历史背景与现实社会环境的原因。从历史背景来看,我国历史悠久,封建统治在我国就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的法制建设正是在步步打破封建意识残余的禁锢蹒跚而行,封建意识残余的阴影还大量存在,导致我国的法制基础、人们的法制意识都比较淡漠。对法院来讲,本来依法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人为的复杂化了。从现实的社会环境来看,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法院工作中来。
2、群众文化、法律素质方面的原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加上人们受各种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不可避免地出现。比如婚姻家庭纠纷大都是因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文明意识不强,在家庭邻里产生矛盾时,不能很好的沟通和相互谅解。虽然法律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有些群众由于对法律、政策的不正确理解,造成有法错用,或盲目使用法律武器的现象,有不管什么事都拿法律讨说法的过激行为。
三、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方法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单纯依靠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已难以有效调处这些社会矛盾纠纷。要正确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各类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必须在社会上全力营造一个全员动员的良好氛围、多方联动的良好机制,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1、加强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向人民群众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努力提高居民道德素质,使人民群众懂得互助互爱,构建和谐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仅知法,还要会正确合理的用法。向人民群众传达政策法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服感。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镇、村、组调解组织的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快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步伐,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有效支持和规范,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加强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矛盾。
4、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由于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靠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一部门难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新形势下,要求各部门联动,发挥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四、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特点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司法领域集中鲜明地表现出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丰富和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司法功能提出了新需求。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一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需求量大幅增加。2016年1至6月,受理各类案件1600余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8.72%。二是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和行政审判,案件类型更加多元化。三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领域更加集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案件总量中约占60%以上。
2、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新需求。一是对程序公正更加关切,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过程是公正的。二是对实体公正的认识日趋多元化,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个体时常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价值评判。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结果,不仅要接受法律的评判,还要接受社会道德、民俗习惯、当事人自身立场等方面的评判。
3、对司法效果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日益增多。2005年至2015年,乾县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基本保持在审结案件总数的20%至30%;但2002年至2011年,则上升到50%以上。二是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期待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彻底地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三是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做好审判本职工作,还期待拓展审判社会职能,通过审判工作,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规范作用。
4、对司法过程提出了新需求。一是期待司法更加公开,不仅要求知悉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特别期待法官举证的公开、裁判说理的公开以及定案过程的公开。二是期待司法更加民主,希望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亲身感受司法的过程;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意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三是期待司法更加便民,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高效便捷,切实减轻讼累;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贴近生活,走进群众,更加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5、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需求。要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谐司法。要求人民法官更加廉洁司法,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更加亲和为民,在司法工作中更多地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人性化的关怀。
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成因分析
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是与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密关联的。一方面,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产生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是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1、从经济条件来看,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结构性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发展很不平衡,这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的深层次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在当代中国的深入发展,人们追求利益和财富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所涉领域不断拓展。
2、从政治发展来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扎实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强劲,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不断增强,反映在司法领域,要求进一步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色彩,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3、从社会因素来看,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元的,一些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在某些方面比司法方式有更大的优越性,如简便快捷、成本低廉、有利和谐等。但目前,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使得原本可以由社会自我调解的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增加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需求。此外,我国现阶段许多利益冲突和纠纷是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不能有效加以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大力支持来共同解决。而在这方面,相关的机制和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使得人民法院承担了大量的人民群众司法外的需求。
4、从文化背景来看,一方面,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使得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价值多元化让少数人思想迷惘、信念动摇、荣辱观错位,成为矛盾纠纷多发和犯罪高发的重要思想根源。另一方面,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直至今日仍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深受固有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和为贵”、追求实质正义、少讼息诉等等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必须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
六、建立健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工作机制
1、完善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馈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全面、广泛地收集涉诉民意。建立涉诉民意分析、会办、督办制度,在正确判断、去伪存真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2、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定期对审判工作总体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科学作出司法决策。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判流程实行全面跟踪监督。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深入分析、及时反馈质评中发现的问题。
3、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促进涉诉纠纷有效解决。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扩大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的案件范围,充分依靠政治优势解决纠纷。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工作,尽可能多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大力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4、完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机制。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依法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来源的广泛性;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范围,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和执行的制度措施。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建立和完善由人民群众评判司法工作的机制。
5、完善司法能力建设机制。强化审判经验总结,着力对工作有张有弛、办案数量多、发改率和上诉率低的优秀法官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完善法官培训制度,把培训的重点放在解决审判实践问题上,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健全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培训制度。
6、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推行巡回审判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审理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等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协调。
7、完善规范司法行为机制。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密各个审判领域、各个审判环节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切实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常见类型案件的案例指导;强化定案把关机制,对新类型、大标的额、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构建多层级的定案把关体系。
8、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努力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严把基层法院进人关,确保把有限的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充实法官队伍。争取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司法改革责任制办案模式。努力解决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困难问题,落实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现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
人民群众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也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这一决策的重要体现,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服务作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心内容,突出司法保障为执法办案服务、为决策服务、为法院干警服务、为基层服务的重点,通过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和基层满意。因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功能。对如何做好基层社会化解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