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长武法院调解了一起果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王小虎依约向原告闫小华支付违约金3000元。
原告诉称,2016年9月,在中介介绍下原、被告订立关于购买苹果的合同一份。合同签订数日后,被告仅装货5000斤,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无奈,将剩余苹果卖给他人,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致使自己受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事属实,但是违约并非其本意,因市场波动,价格下滑,才不履行合同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订立果品买卖合同,合同对果品规格、数量、价格、违约金都进行了规定。被告装货5000斤,并进行了结算,之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将剩余苹果卖于他人。
通过主审法官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场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笔者意见:近年,长武苹果逐步走向省外,果农在签订果品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要对涉及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认真审查,切莫因一时大意,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