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彩礼64800元,判决后,被告及时向原告退还了彩礼,案件最终圆满得以解决。
案件最终能够解决,办案法官心里可算是松一口气,但提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种种情况,并非那么顺利。办案过程中,原告宫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认识三个月便即订婚,在随后与被告交往过程中,发现被告在订婚时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持续到订婚后,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订婚的目的,致使结婚已无可能。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彩礼64800元、针线钱1200元、戒指一枚价值1042元、衣服钱6427元,共计71969元。被告却认为,原、被告间的婚约是由原、被告的父亲所达成,本案原告宫某主体不适格,彩礼数额确为64800元,但坚称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月,只退还彩礼5000元,针线钱、戒指、衣服钱系赠与,不予退还。
鉴于双方就彩礼退还数额上差距太大,法庭在调解时,不断耐心给被告作思想工作,并适时将婚姻法有关退还彩礼的规定向被告解读,告知被告,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话,彩礼应予退还,按照以往案例,彩礼退还数额应予以增加,被告提出的5000元过低,不利于案件处理。经过长时间的调解,被告思想开始有些松动,态度也没有起初那么坚决,表示可以协商解决之间纠纷,并称只能退还原告30000元彩礼。而原告对彩礼上却一分不让,认为双方并未实际生活,且其请求有法可依,应予支持。之后,法庭也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一直因退还彩礼的数额差距太大协商未果。
为维护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对处理结果均无异议,被告也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最终得以顺利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