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尤其在经济活动中更是至关重要。近日,王某称自己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天上掉下征信不良,直接影响了自己的购房计划,遭到了家人埋怨,致使自己极度郁闷,最后,王某将某旬邑县某金融机构诉上了法庭,请求支付自己名誉及精神损害费1万元,并支付调查协调此事的费用1000元,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谁应当为王先生的个人信用负责?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20日旬邑法院受理了王某诉旬邑县某金融机构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王某称自己2016年6月办理个人购房按揭时,在审核时,因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贷款没有被审批,自己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从没贷过款,逾期贷款从何而来?经核查终于查到是旬邑县某金融机构上传了自己的不良信息,到该金融机构询问时,该机构承认原告没贷过款,是工作人员将贷款私自转到原告名下,经多次协商就是不给恢复征信。原告只好诉至法院寻找该为信用“污点”承担责任的人。
调解进行中 谁是谁非
案件定于2017年2月17日开庭,2017年2月16日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名下出现信用“污点”很委屈 索赔损失态度坚决
“我才刚刚步入社会,第一次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该银行审查我信用录有不良记录,后来就没有办理成功,尽然平白无故个人征信有了不良记录,影响了我的购房,还造成妻子的误解,我没去过你们金融机构,一切贷款手续,材料是如何形成,太不可思议了”, 必须恢复我的征信,赔偿名誉损失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情绪较为激动 ,坚持自己的请求。
被告:工作有失误,但事出有因,不应赔偿原告损失,并且要求原告清偿名下贷款。原告名下贷款不是无故出现,10几年前原告王某的父亲在被告处有一笔贷款没清偿,工作人员在2004年便将其父贷款的利息转到原告名下,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要求原告清偿贷款才给其恢复征信。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原告:我父亲早在5年前去世,从未听说有此笔借款,况且家里兄弟姐妹3人,2004年父亲健在,自己才19岁,被告无故将贷款转给自己不合理,且到底贷款是否真实也无从说起,自己也咨询过律师,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且自己名下贷款来的不明不白,坚持自己诉请。
法庭激辩 信用“污点”谁应担责
办案法官,适时采取了背对背的解说,指出了被告没有按金融贷款程序,连最基本的面谈都没有,办理属于违法,造成原告个人征信不良,影响原告购房确实应向原告致歉,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金融规章,并指出原告名下贷款形成,也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应该恢复原告的征信并补偿相应损失。
对原告解说,经了解原告的住房按揭贷款经努力已审批,纠纷涉及的贷款也不是绝对的凭空而来,要考虑2004年,我们所处县域整体环境,人们法制意识不健全,工作凭经验,没有认真核实债务的实际状况,私自转贷确实不对,但经初步审查原告名下贷款系其父贷款利息转贷,事出有因。但请求的1万元名誉损失偏高,法院将针对这一情况,给被告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指出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希望原告心平气和解决问题。
互谅互让 达成和解
办案法官的解说,双方的怨气消了一大半,法官又采取面对面的畅谈,最终原告说自己的初衷是让被告认识到工作中错误,恢复征信。被告也认识到自己作为金融机构工作的极度不严格,出了问题没有依法积极解决,给原告造成困惑实属不当,并当面道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个月内删除原告的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征信,并补偿原告诉讼费用及交通等费用1000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请求,彼此的怨气也得到了化解。
启示
近年,冒名贷款的事,时不时会冒出来,一、金融机构应做好1、要做好历年贷款清查核实。2、要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信贷人员要严格尽职遵循基本的调查、面谈、查询征信系统原则。3、信贷会计岗位轮换,信贷人员服务范围轮片、转职时要逐笔进行移交审计,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冒名贷款发生。二、公民的姓名和名誉权不容侵犯。冒名违法,谁冒名,就让谁为冒名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