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淳化法院:离婚孩子随父生活 探望双方协商未果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7-02-14 09:48:04 打印 字号: |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马战探望权纠纷一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记号。

  原告与被告过去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9月生于一女孩。2016年8月25日,双方经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离婚,在调解内容的第二项中,确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费。之后,原告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与被告就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项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后,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从2017年2月1日起,原告于每月第三周六、周日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8时至周日下午18时;每年暑假探望孩子7天,寒假探望孩子3天。孩子接送由原告负责,被告协助原告行驶探望权。(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