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坤(化名)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坤有期徒刑十个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王坤先后八次在长武县城盗窃八辆自行车,价值约2000元,所得赃款用于消费。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坤1973年、1984年、1989年、1998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陕西四地法院先后累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此期间还被劳教四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坤属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及行政违法记录,应依法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