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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路桥架通款难索 一纸诉状讨公道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7-02-09 10:29:23 打印 字号: | |
  1月12日,淳化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对人民法院确定的调解内容表示满意,对法官的敬业精神更加敬佩。

  2010年被告某十九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陕西省淳化县大桥工程。2010年11月25日原告帅某某与被告某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某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桥梁建设《施工劳务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14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承包的桥梁工程进行清算确认,共计工程款人民币134468604元。被告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31日已付原告工程款132862394元,尚欠原告余款160621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60621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被告拖欠工程款的错误行为提出了批评,被告也表示积极想办法予以清偿。经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价值610148元住房一套和地下停车位1个价值100000元,用于抵偿原告欠款710148元。由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工程欠款500000元,由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工程欠款396062元。

  二、上述房屋被告于2017年12月底将房产证交于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9255元减半收取9627.5元,由被告负担。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