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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占道经营交通堵塞 行人挪车摊主受伤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7-01-23 09:42: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原告李某英诉被告马某宇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多次调解无效,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各项医疗费用4047.08元,原告自己负担1734.4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定纷止争,服判息诉。

  2016年7月20日中午时分,原告在淳化县马家镇街道东街道路上摆摊卖菜,被告乘坐其朋友的车经过原告菜摊前时,因原告菜摊旁的一辆三轮车阻挡了被告朋友驾驶车辆的通行,被告下车向原告询问该车是否是原告的车辆,得到原告的否认后,被告遂自行挪动该车,因不熟悉该车辆性能,当被告手捉到该三轮车右手把时,该三轮车向前冲出,被告为阻挡该车,将其左腿伸入三轮车中间,试图阻止车辆向前冲行,但该车仍因惯性冲出,撞向原告身旁的菜筐,菜筐将坐在凳子上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动脉硬化性脑病,住院治疗12天。经公安机关所调解处理未果。

  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1300元、营养费260元、交通费7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159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受伤的过程,原、被告陈述事实基本一致,被告辩解其在挪动该车时没有直接撞倒原告,故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挪车时的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所受伤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卖菜过程中,将菜摊摆放在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客观上造成了道路的通行不便和安全隐患,对事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部分侵权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30%的责任;原告在受伤治疗过程中,有治疗与本案发生事实无关的疾病,对该部分治疗的费用,应当从其治疗费用中酌情扣除1000元;经审核原告请求医疗费中的3431.5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天数为12天,其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以13天的计算有误,应予纠正,且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每日80元计算为宜,故支持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60元、误工费为960元、护理费为960元;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虽未提交证据,但该费用必然发生,其请求的70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无相关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既未实际发生,亦无相关医嘱及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英因伤所受损失医疗费343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960元、交通费70元,共计5781.54元,由被告马某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其中的70%即4047.08元,其余30%即1734.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0元,由原告李某英负担49.50元,被告马某宇负担5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