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雇佣拖拉机主犁地时,因粗心大意越界将原告强某坤、高某腾树苗损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而发生纠纷 。日前,经淳化县法院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原告强某坤、高某腾承包潘家坳村上王自然村耕地33亩,承包期限为5年。原告方一次性付清了承包费25000元,并将其中5亩地全部培育刺槐树苗。2016年11月17日下午,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雇佣拖拉机犁地时不慎将原告方的5亩刺槐树苗毁坏,造成原告方损失人民币43370元。请求:1、判令被告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所经营的4亩刺槐树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337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期间,被告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原告方所述事实无异议,但因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希望原告能予以让步,并表示愿意在法官的调解下积极赔偿。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树苗损失款人民币9000元;
二、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被告负担。